中国科学院全民健身设施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2-28浏览量:

20193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科学院全民健身设施建设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管理,提高专项经费使用效益和项目建设实效,根据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各单位小型改建或扩建的体育健身场地(馆)及配套设施和购置健身路径器材等。专项经费的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围绕服务科技创新大局,科学合理地规划建设;重点支持边远地区、缺乏健身场地设施单位,以及多家单位共享的体育健身设施建设。   

     (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被资助单位获得的专项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三)明确责权,追踪问效。明晰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适时追踪问效。 

    第四条 部门职责: 

    (一) 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审核、经费拨付、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等。 

    (二)院体协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编制和执行,负责审核批准支持项目、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组织验收等工作。 

    (三)各分院、院直管单位、京区企业等各分体协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全民健身设施建设项目的组织申报、沟通协调等工作,承担对获批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责任。 

    (四)项目申报单位负责提交申报材料;项目承担单位对获批项目实施全过程负责。 

    第五条 院体协下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后,申报单位填写《中国科学院全民健身设施建设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报各分体协审核汇总。各分体协需对申报项目进行排序,以正式文件上报院体协。 

    第六条 各分体协应建立全民健身设施建设项目动态更新数据库,每年向院体协上报项目执行情况和设施使用情况(见附件2)。项目数据库应包括项目申报单位、项目内容、预算投入、管理和使用情况等内容。 

    第七条 各分体协上报的项目由院体协秘书处进行初审,经专家评审,报院体协主席办公会审批。对于拟支持的项目,院体协将视情况进行前期调研。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确保项目实施全过程合法合规,保证实施进度、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九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我院有关规章制度,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并接受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经所属分体协向院体协申请项目验收。院体协委托相关分体协组织验收,院体协适时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收集整理项目全过程文件资料上报院体协备案。 

    第十二条 对在项目申报、审核、实施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我院有关规章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况,暂停审批项目单位的新上项目,核减项目所属分体协次年度资助项目数量,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作出相应处罚,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基本建设项目还应执行我院基本建设项目相关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体协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