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工会送温暖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6-07浏览量: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联系广泛、服务职工功能,进一步做好中国科学院工会送温暖工作,根据全国总工会《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送温暖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制度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工会关系在中国科学院京区单位工会的在职职工。

第三条  送温暖是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重要形式。集中送温暖主要在元旦春节等重要节日期间开展走访慰问。日常送温暖一般在职工发生困难时或重要时间节点开展走访慰问。

第四条  送温暖的对象主要包括:

(一)因家庭收入水平明显偏低,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大病、遭受各类灾害或突发意外等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

(二)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的职工和因公牺牲职工的家属;

(三)因重大疾病手术、住院的职工;

(四)长期在高(低)温、高空、有毒有害、野外等环境中工作的一线职工;

(五)组织安排赴外地工作的派驻挂职职工;

(六)重大灾害期间坚守抗灾一线的职工;春节期间坚守在工作一线的职工;

(七)在科技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

(八)工作、科研一线涌现出来的先进模范人物;

(九)其他需要帮扶和走访慰问的职工。

因生病住院或者去世慰问等享受工会福利的,一般不再列为送温暖对象。

第五条  送温暖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本级工会经费列支、上级工会经费补助、行政拨付以及其他合法来源。

第六条  送温暖应当履行申报、审批程序。集中送温暖工作方案,应该经工会组织集体研究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  送温暖可以采取发放慰问金或者实物的方式。送温暖标准一般为每人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减。

第八条  用于送温暖的慰问金或者实物实行实名制发放。实名发放使用表格登记,表格应当包括送温暖对象的工作单位、需要送温暖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身份证号、慰问金额、经办人签字等有关信息。

第九条  送温暖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使用送温暖资金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不得用于发放津补贴、奖金、福利,不得用于与规定用途无关的其他事项,不得截留、挪用、冒领,不得优亲厚友、人情帮扶。

第十条  送温暖与困难救助和慰问在对象、标准、管理等方面各有侧重。困难救助和慰问主要依据《中国科学院工会职工困难救助和慰问实施办法》,重点保障困难职工家庭生活、帮助建档困难职工家庭解困脱困;送温暖主要依据本细则,突出对职工走访慰问,体现工会组织对职工的关心关爱。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工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加强对送温暖工作的审计和监督。经审部门要将送温暖资金纳入年度审计范围。一经发现违规违纪问题,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中国科学院工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