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体育协会关于印发 《中国科学院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23浏览量: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

《中国科学院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经中国科学院体育协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体育协会

2023年2月1日

中国科学院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民健身国家战略,认真落实院党组对“3H”工程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我院全民健身设施(以下简称“设施”)管理,为广大职工以健康体魄投身科技创新事业创造更好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中办国办《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属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或扩建体育健身场地(馆)及配套设施、购置全民健身路径等。全民健身路径是指户外健身器材,在室外安装固定、供人们进行健身运动锻炼的器材和设施。

第三条  建设和管理原则:

(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重点支持边远地区、缺乏健身场地设施单位以及多家单位共享的设施建设。原则上不连续2年对同一家单位在同一地区开展全民健身设施建设进行支持。

(二)部分支持,鼓励先建。设施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其余部分由申报单位自筹。鼓励基层单位自筹经费先行建设设施。

(三)因地制宜,厉行节约。要根据多数职工需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合理开展设施建设,不重复建设、过度装修、购置奢华器材。设施建成后原则上至少使用5年,期间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基层单位负责本单位设施建设的需求调研、方案制定、自主申报、建设实施、维护管理等工作。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和职工需求制定方案,严格按照获批方案和有关规定建设施工,制定具体的管理维护办法,对获批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

(二)各分院体协负责本系统设施项目的组织申报、沟通协调、项目验收等工作,承担对获批项目实施和建成设施使用的监督管理责任。 

(三)院体协主要负责设施的预算编制和执行,审核批准设施项目,不定期抽查部分设施建设和使用情况,并对全院设施的使用效率进行评估。监督检查院直管单位的项目实施和验收、设施使用情况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申报单位根据实际需求填写申报书,报各分院体协审核汇总。正式申报前,应做好需求调研、市场询价等工作,涉及房屋改建(含人防)、室外搭建设施(如气膜馆、钢膜结构)等项目应符合地方相关管理规定,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确保申报方案切实可行。

第六条  各分院体协对本系统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排序后报送院体协。 院直管单位的申报书直接报送院体协。

第七条  院体协秘书处对各分院体协、院直管单位报送的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院内外专家进行项目评审,评审结果报院体协主席办公会审批。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项目批复后,实施单位应确保项目实施全过程合法合规,保证实施进度、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院体协核定的补助经费,由院“3H工程及后勤保障专项”列支,资金由实施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九条  院体协审批通过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更改方案。如遇特殊情况不得不更改方案的,需正式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分院体协同意,报院体协进行审批。

第十条  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京外实施单位应向所属分院体协申请项目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设施建设情况、设备采购情况、经费执行情况、单位经费匹配情况等。院直管单位直接向院体协申请项目验收。验收结果书面通知实施单位,并报院体协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实施单位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项目验收相关材料报所属分院体协,由分院体协负责审核汇总,并在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开始前统一报院体协备案。院直管单位的项目验收相关资料直接报院体协备案。

第十二条  各分院体协、院体协每年检查本系统、直管单位项目执行情况和设施使用情况。各分院体协建立动态更新的项目数据库,包括项目申报单位、项目内容、经费投入、管理和使用情况等内容,每年报院体协备案。院体协建立动态更新的全院项目数据库。

第五章  监督与问效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我院有关规章制度,接受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院体协审批擅自更改实施方案的,原则上3年内不再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院体协支持建成的设施,使用不满5年要改变用途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分院体协同意,报院体协审批;未经审批擅自改变用途的,原则上5年内不再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对在项目申报、审核、实施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我院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况,暂停审批项目单位的新上项目,核减项目所属分院体协次年度资助项目数量,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作出相应处罚,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基本建设项目还应执行我院基本建设项目相关管理办法。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院体协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印发的《中国科学院全民健身设施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体字〔2019〕6号)同时废止。